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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海葬

他知道,自己正在一步步走向深渊。

但此刻,他只感到一种麻木的平静。

回到公寓,他没有立刻休息。

他打开电脑,调出那个加密文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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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判决书:002号】

被告人:钱宏远

性别:男

年龄:52岁

身份:宏远建材集团总经理

罪行概述:

一、 业务过失致人重伤/死亡罪(实质):作为宏远建材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与主要决策者,长期默许并纵容旗下运输车辆超载、疲劳驾驶,漠视交通安全法规,对肇事逃逸案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与间接故意。其行为模式符合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持续性威胁,己构成实质上的业务过失致人重伤/死亡。

二、 妨害司法公正罪(主犯):在李明母亲林秀娟诉宏远建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,指示并伙同代理律师赵宏博,滥用诉讼权利,恶意拖延诉讼进程,包括但不限于频繁提出无理管辖权异议、证据突袭、申请无关人员回避等手段,致使受害人无法及时获得赔偿,病情恶化离世。其行为严重践踏司法尊严,妨害司法公正。

三、 藐视生命罪:在得知职员撞人后,非但没有积极组织救治、配合调查,反而指示其逃逸,并试图利用法律手段及财力压制受害者家属,逃避应有赔偿责任,体现了对生命的极端藐视。

西、 道德败坏罪:长期沉溺于声色犬马,生活腐化糜烂,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,其个人品行与其社会地位严重不符,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,严重违背公序良俗。

综合以上罪行,被告人钱宏远践踏法律,漠视生命,其罪行罄竹难书,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。鉴于其利用现有法律体系的漏洞与不完善,得以长期逍遥法外,常规司法程序己无法对其形成有效制裁。

判决如下:

处以死刑,立即执行。

执行方式:庭外执行,化学注射致死,后续进行物理分解,深海遗弃,彻底清除其存在痕迹。

执行日期:X年X月X日,凌晨。

执行人:雨衣人

备注:此判决为终审判决,不得上诉。所有罪证材料(部分己加密备份)将视情况,在适当时机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,或作为后续审判之参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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